安诚产险悬赏执行费用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0-1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第二条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民事债权人(被保险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执行的过程中,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发布指定债权人的悬赏公告,最终通过悬赏获取的有效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对举报人的赏金给付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已掌握的范围;

(三)举报的财产经依法执行,已经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视为变现;

(四)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的财产信息或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提供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或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

(三)提供的财产属于提供者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四)提供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进行举报的;

(五)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奖励的;

(六)提供者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七)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赏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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