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险风险评估工作指引(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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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险风险评估工作指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已营运和即将投入营运的民用核设施核保险风险评估的总体框架、评估模块、评估流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保险行业对民用核设施所进行的核保险风险评估。放射源的核保险风险评估可参考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民用核设施 Civil Nuclear Facilities

指用于军事目的以外的一切核动力厂及装置(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等),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循环设施(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等),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2.2核保险 Nuclear Insurance

民用核设施涉及核风险的财产保险。

2.3核风险 Nuclear Risk

指由于或起因于核装置内任何辐射源发射的电离辐射,或核装置中的核燃料或放射性产物或废物发射的电离辐射,或来自或源于或送往核装置的核材料所造成的,不论其是由此类物质的放射性质还是由此类物质的放射性质同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质的结合所造成的损害。

2.4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行业的良好实践和通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过程。

3 评估总体框架

核保险风险评估是参照国际最高行业标准、通用性能指标、良好的实践做法,基于保险人历史赔付事件的经验反馈,从保险防灾减损的角度,分领域对民用核设施的厂址条件、组织管理、安全文化、运行、运行经验、培训、辐射防护、工业安全、设备性能状态及配置管理、维修、技术支持、化学、消防、应急准备等方面进行的风险查勘和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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