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2009]N101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条款 (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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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拖轮拖带责任保险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为准。
02、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
(一)保险人根据船舶保险单上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责任免除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旅客因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引起的伤残或死亡。
3、因旅客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旅客自致伤害或自杀、但旅客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外;
4、船主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保险人。
2、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位旅客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每人赔偿限额。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见附页。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