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1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XX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依据《XX保险集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评估公司状况所必需的信息;避免公司的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情况所必需的信息;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以下统称为“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该等信息主要为: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重大产品经营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具体详见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股票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而需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公司将遵循孰高、孰严、孰多且在境内外市场同时披露的原则以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除按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送有关监管机构,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应首先于有关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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