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2]主4号--代驾司机第三者责任补充保险条款(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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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代驾司机第三者责任补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代驾司机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司机用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和季节工,为其客户所有的机动车提供代驾服务。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代驾司机在代驾客户机动车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代驾机动车及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代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以上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代驾的机动车限于非营业性质且核定载客小于等于9人的小型载客汽车。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和代驾司机所有和代管财产以及代驾机动车本体及车上一切物品的损失;

(二) 代驾司机及其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 代驾期间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章罚款;

(四) 代驾车辆不属于非营业性质且核定载客小于等于9人的小型载客汽车时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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