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9-17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及追溯期1内,被保险人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执业活动2中因非故意行为造成委托人3或其他利害关系人4的经济损失5,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开展执业活动时无有效资质和资格;

(二)被保险人的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被保险人、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超出其依法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四)被保险人、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超越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五)被保险人、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被指控对委托人诬蔑或诽谤;

(六)被保险人、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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