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惠相互诉讼财产保全保证保险条款(2018款)(2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9-1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等。

第二条 凡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因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在满足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其因投保人提出的保全申请所遭受的损失。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被保险人确有实际损失存在;

(二)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与投保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 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经法院判决且确认了具体损失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依据法院判决投保人无需承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或诉讼案件审理法院要求的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释义一) 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最长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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