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9-1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保险合同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定义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先行垫付。

第七条 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第六条的赔偿限额之外, 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的 10%。

除外责任

第八条 对于以下损失和费用,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

(一)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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