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乐健康祥定期健康保险条款(1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9-10

当事人资料:要保人及保险公司。

契约重要内容

(一)契约撤销权(第3条)

(二)保险责任之开始与契约效力停止、恢復及终止事由(第4条、第7条至第9条、第11条至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24条、第30条)

(三)保险期间及给付内容(第5条至第6条、第15条、第17条、第20条、第22条)

(四)告知义务与契约解除权(第10条)

(五)保险事故之通知、请求保险金应备文件与协力义务(第13条至第14条、第16条、第18条、第21条、第23条)

(六)除外责任及受益权之丧失(第24条至第25条)

(七)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间之变更(第27条至第28条)

(八)保险单借款(第30条)

南山人寿乐健康祥定期健康保险_10TDD

第 2 页,共 12 页

(九)受益人之指定、变更与要保人住所变更通知义务(第33条至第34条)

(十)请求权消灭时效(第35条)

第一条 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契约各项名词定义如下:

一、保险金额:

係指本契约保险单首页所载之本契约保额,若尔后该保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并批註於本保险单之金额為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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