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险[2013]附20号-41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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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叉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及分项限额。
在任何共同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告知、隐瞒、或故意不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等“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恐怖活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电梯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电梯、升降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电梯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