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款)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09-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
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生效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但本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的 10%。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以下损失和费用,本保险合同也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一)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二)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经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但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未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