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保险条款(指定客户专用)(8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09-09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单被保险人项中列明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若被保险人确认接受本保险合同,则被保险人即同意代表其任一分支机构提出或接收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任何公告或通知,且各分支机构也同意被保险人代表其履行该行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产品召回费用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产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因实施该产品召回所发生的产品召回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期间内就保险事故作出口头或书面的公告或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超过相应免赔额及参与比例的产品召回费用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第五条 产品召回责任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产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超过相应免赔额及参与比例的产品召回责任损失。
保险人有权利和义务就因任何索赔而提起的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但,不包括非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索赔而提起的仲裁或者诉讼。保险人有权决定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保险事故可能引起的任何理赔或诉讼。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期间内就保险事故作出口头或书面的公告或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超过相应免赔额及参与比例的产品召回责任损失。但,保险责任起始日之前被保险人可以合理预期或应获悉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