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责任险索赔指引(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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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报案与查勘
第一节出险报案
第二节公估查勘
第二章主体资料
第三章事故性质
第一节火烧案
第二节盗窃案
第三节交通事故案
第四章运输关系
第一节单一运输关系
第二节多层运输关系
第五章货物价值
第六章货损价值
第七章索赔证明
第八章赔付证明
第九章追偿协助
第十章权益转让
第十一章被诉讼追偿案件的索赔
第十二章免赔额请求权
第一章报案与查勘
第一节出险报案
第一条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物流公司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未及时通知可能面临的风险: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对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一般会以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无法确定为由,拖赔、惜赔、拒赔,为避免理赔争议,物流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未及时通知,但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证明保险公司已经从其他途径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举证责任一般在于物流公司。)
第二条出险报案方式一般为电话报案,也可同时使用其他方式报案,如短信、微信、传真、邮件等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