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09]N107号--海上、陆上、航空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条款(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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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办理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其条款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
对于活牲畜、家禽在运输途中的死亡,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二)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
(三)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
(四)在本保险开始时,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健康状况不好;
(五)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因怀仔、防疫注射或接种所致的死亡;或因传染病、患病,经管理当局命令屠杀或因缺乏饲料而致的死亡;或由于被禁止进口或出口或检验规格不符所引起的死亡。
三、责任起迄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直至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为止。如不卸离运输工具,最长的保险责任期限从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当日午夜起算,以十五天为限。
在保险有效的整个运输过程中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必须妥善装运,专人管理,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货损检验及赔款
(一)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做到:
1、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死亡,应即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当地无本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可找当地检验机构代为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