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保险理赔服务通则(9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8-2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业保险理赔服务的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立案、理算、理赔公示、核赔、赔款支付等环节的操作规范。

本标准为概括性规范文件,仅适用于畜禽养殖业保险业务的理赔工作,畜禽养殖业保险理赔人员应遵照本标准要求开展理赔服务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畜禽养殖业保险 livestock insurance

畜禽养殖保险是以人工养殖的牲畜和家禽为保险对象的养殖保险。

2.2. 无害化处理 innocent treatment

本标准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 报案受理

a)保险机构的报案渠道应保持畅通,24小时接受农户报案。

b)保险机构应组织专人集中受理接报案,对于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接到农户系统外报案的,应引导或协助农户及时报案。

c)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将报案人提供的报案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生成报案号记录和分派查勘任务,并即时通知报案人后续工作安排。

4 查勘定损

4.1. 查勘时效

a)保险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现场的,应及时与报案人或被保险人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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