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1]主15号--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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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也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

(二)保险车辆拖带其他物体;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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