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车损核价上报管理规定(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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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行车险理赔标准化管理,明确须上报总公司核价案件的范围,进一步统一上报核价案件材料的规范,提高车险核价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则上各分公司负责所属辖区分支机构的核价管理工作,需要上报总公司核价的赔案,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20XX年12月下发的《调整上报核价权限和操作细则》同时终止执行。


第二节 车损上报核价范围

第四条 根据当前车险业务发展和理赔状况,结合各级公司报、核价人员的配置情况,以及对核价工作量进行测算和分析,下列车型或赔案须上报总公司进行核价:

原则上,分公司的核损权限为30万元,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仍需上报总公司核损:

1、属于分公司权限范围内,但分公司定损有难度、需总公司核损支持的权限内案件;

2、出险的事故车辆属稀有车型或老旧车型;

3、当地汽车维修市场不具备对出险事故车辆进行维修的能力,或者虽具备维修能力但无零配件购买渠道的;

4、出险事故车辆属市场保有量较低的特种车、工程车、进口重型机械运输车等且预计单车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5、国产或进口高档客车(新车购置价在80万元以上)且单车损失预计在20万元以上的;

6、其它不属于上述情况但分公司需要总公司提供支持的情形。


第三节 上报核价材料、照片要求

第五条 为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实现上报核价案件材料标准化、规范化,对分公司上报的核价材料要求如下:

(一)上报核价案件材料清单

1、车险核价赔案上报表;

2、出险车辆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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