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0]附1851号--附加十级伤残给付保险条款(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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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包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主险合同的情况下,方可投保本合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规定。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约定应承担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对应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为准,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或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 保险费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交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附加险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