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0]附1858号--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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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源性疾病条款
尽管餐饮场所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六条(十三)有不同规定,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缴纳了附加险保险费,在适用本保险单及其批单下的各项承保条件及主险保险条款的其他内容的前提下,本保险扩展承保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和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经营场所内消费食品或饮料而患食源性疾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赔偿限额,且此限额包含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销售外卖食品条款
尽管餐饮场所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六条(十)有不同规定,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缴纳了附加险保险费,在适用本保险单及其批单下的各项承保条件及主险保险条款的其他内容的前提下,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提供外卖餐饮服务,第三者因食用外卖食品而食物中毒造成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赔偿限额,且此限额包含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