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最大诚信原则(11页)pp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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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统帅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
(1)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分为3种:
告知不实,谓之误告,如真实车况与实际车况不符;
不予告知,谓之隐瞒,如把拼装车谎称成合格车辆;
应告知而未告知,谓之遗漏。
(1)如实告知义务
判断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义务尚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投保人的认识能力与知识结构,例如,对车况的判断,专家与普通人有天壤之别;
二是保险人是否已知或应知,倘若保险人已知或者为公众所周知的事实,投保人虽未告知,仍不能构成隐瞒;
三是是否为保险人弃权的事实,若属弃权事项则日后不得再行主张,如未交足保费而出具保险单的。
(2)履行保证义务保证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履行的某种义务。保证可以分为两种: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①明示保证
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
②默示保证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