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09]N14号--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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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合同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工程合同所列明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料,包括已运抵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结构件、在制品、属于工程预算内的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工地内原有的财产;

(二)属于工程造价范围之内,但在工地以外的财产;

(三)现场清理费用。该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器、装置和设备;

(二)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

(三)其它未在本保单中列明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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