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09-08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附加于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凡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使用人在使用保险标的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标的造成的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保险标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标的或者遗弃保险标的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五)保险标的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出租、出借期间,或转让他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