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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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正确、及时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中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机动车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本车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车人员下车后,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应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同一交通事故有多名受害人的,多个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该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为该已另行起诉的其他赔偿权利人预留交强险的份额。
四、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均承担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如有侵权车辆方身份不明确的,则不必追加该身份不明者。
五、多车发生交通事故,如存在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车辆方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无责任事故车辆方的交强险承保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将交强险无责限额予以扣除。
六、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在接受侵权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