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领袖群伦学生团体保险条款(29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9-21

保险契约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被保险人名册、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名词定义

第二条

本契约各项名词定义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单位,即各大专院校。

二、「代表人」係指要保单位之校长或其职务代理人。

三、「被保险人」係指具有要保单位学籍之学生或要保单位要保时所检附之被保险人名册内所记载之学生及实习教师。本款前段所称实习教师係指在要保单位修毕教育学分,经分发至指定学校实习之学生。

四、「免缴保险费之被保险人」係指因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长无力缴交保险费者,经要保人审核有关证明文件,造具名册送交本公司汇整,而由政府机关补助全额保险费之下列被保险人:

(一)免缴学杂费之学生(係指低收入户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证明者,含重度、极重度身心障碍学生及重度、极重度身心障碍人士之子女, 但不含公费生)。

(二)原住民身分之学生。

五、「疾病」係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起所发生之疾病。

六、「伤害」係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伤害。

七、「意外伤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八、「医院」 係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医疗法人医院。

九、「诊所」 係指依照医療法规定領有开业执照且仅应门诊并设置九张以下观察病床者。

十、「住院」係指被保险人经医师诊断其疾病或伤害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疗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之日间住院及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所称之日间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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