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41页)pp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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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的条例。
该《条例》于2006年3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条例》分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5章47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修订
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