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石榴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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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石榴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石榴”):
(一)石榴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种植的石榴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
(三)生长正常、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石榴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旱灾、雹灾、暴雨、风灾、冻灾直接造成的保险石榴的减产或绝产;
(二)石榴干腐病、煤污病、石榴褐斑病、桃小食心虫、蛀螟等病虫害造成的保险石榴的减产或绝产。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五)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六)鸟啄、自然落果等原因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