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手术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条款(74页)pdf.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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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合同构成 3
2 合同成立与生效 3
3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3
4保险责任 3
41意外身故保险金 3
42意外伤残保险金 4
43特别说明 4
5责任免除 4
6 保险期间 5
7保险金额 5
8保险费 5
9受益人 6
10 保险事故的通知 6
11 保险金的申请 6
111意外身故保险金 6
112意外伤残保险金 7
113特别注意事项 7
12 保险金的给付 7
13诉讼时效期间 8
14 如实告知义务 8
14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
14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15 保险合同的变更申请 8
16 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 8
17 保险合同的终止 9
18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9
19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9
在本条款中,“保险人”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合同构成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3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除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外,3周岁至70周岁(含),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4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手术名称及手术风险等级表》(见本条款附件)所列明的手术,自进入手术室接受麻醉诱导至该次手术治疗结束期间发生医疗意外或医疗过错而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