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湖北省林木综合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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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经过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确权,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不含花卉、苗木)。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种植及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三)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公益林的每亩保险金额为500 元、商品林的每亩保险金额为5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