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14版)(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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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保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保险人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必须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保险人视为一次住院。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累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不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包括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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