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4]附17号--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亲友慰问探访保险条款(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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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身故,或者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释义1)需在医疗机构(释义见2)住院(释义见3)进行治疗且连续住院十天以上,保险人将对同一事故给付一张往返于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之间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用于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释义见4)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进行探访或照顾该被保险人。同时,保险人还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相应金额按日支付每日膳食住宿津贴,支付天数为该成年直系亲属到达被保险人所在地之日起至其离开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但给付天数以10天为限。

此外,若被保险人有未成年子女随同在境外旅行,因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身故,或者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导致无人照顾,保险人将安排该未成年人返回境内或国籍国,并尽量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必要时将安排合格人员护送陪同。

以上总给付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既往病症(释义见5)及其并发症;

(2)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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