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河南省奶牛养殖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8-14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奶牛):

(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 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奶牛畜龄在1 周岁以上(含)7 周岁以下(不含);

(三)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重大病害

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疾病;

(二)自然灾害

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

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的死亡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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