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新医疗给付团体健康保险--甲型条款(1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8-21

保险契约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被保险人名册、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名词定义

第二条

本契约所称「要保人」是指要保单位。

本契约所称「被保险成员」是指要保单位所属人员,且具备本公司与要保人所约定的条件并参加本保险者。

本契约所称「被保险人」是指本契约所附被保险人名册内所载之被保险成员及其下列家属:

一、被保险成员之配偶,以户籍登记為準。

二、被保险成员之父母,即指被保险成员之生父母或养父母,以户籍登记為準。

三、被保险成员之子女,即指被保险成员户籍登记之子女、养子女或登记於同一户籍之继子女。

本契约所称「团体」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购买保险而组织之下列之一团体:

一、有一定雇主之员工团体。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协会、职业工会、联合团体、或联盟所组成之团体。

三、债权、债务人团体。

四、依规定得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劳工保险、军人保险、农民健康保险或依劳动基準法、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参加退休金计画之团体。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组成之团体。

六、凡非属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资格之团体。

本契约所称「疾病」是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或加保日后所发生之疾病。

本契约所称「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伤害。

本契约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本契约所称「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医疗法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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