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种类(3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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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危险保险合同与综合危险保险合同
标准:危险的发生是否具有独立的性质
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只针对一个危险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如火灾保险。
综合危险保险合同:承保财产或人身无论发生什么危险,保险人都给予赔偿的保险合同,除非被保险人故意。
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区别:
(1)是否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2)保险利益的适用规则;
(3)保险单有无现金价值:财产保险无储蓄性,无现金价值;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投保人缴费超过2年的,具有现金价值;
(4)保险费的支付与返还方式不同:得否诉请给付。
三、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标准: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约定
对象: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无法估价,不存在定值问题,只能是参照适用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的原因
损害填补→有损害方能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损失额。
→保险人赔付责任=被保险人的损失额×保险人的危险分担比例(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保险法55条)
→损失额=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实物损失比例
2.定值保险合同的价值:
(1)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与争议;
(2)提高保险人于决定承保前评估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审慎程度;
(3)减少理赔环节。
3.基本概念与理赔规则
保险金额: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物的价值
3.1定值保险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缔约时约定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物价值的保险合同。
理赔规则:
事故发生后,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即为保险人赔付责任的计算依据。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物的价值,根据实际损失的程度予以赔付,不受出险时标的物市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