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桑蚕养殖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08-0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在本保险单中载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桑蚕,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上称保险桑蚕):
(一)投保的桑蚕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 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桑蚕在3 龄期以上(含);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场所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桑蚕经农技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桑蚕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桑蚕直接死亡,并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传染性蚕病:
包括血液型脓病、中肠型脓病、浓核病、白僵病、黄僵病、緑僵病、曲霉病、败血病、淬倒病、细菌性肠道病、家蚕微粒子病。
(二)自然灾害
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山体滑坡、风灾、雷击、冰雹。
(三)意外事故
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农药中毒
桑蚕因误食被农药污染的桑叶而中毒。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桑蚕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