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甲型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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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被保险人名册、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名词定义
第二条
本契约所称「要保人」是指要保单位。
本契约所称「被保险成员」是指要保单位所属人员,且具备本公司与要保人所约定的条件并参加本保险者。
本契约所称「被保险人」是指本契约所附被保险人名册内所载之被保险成员及其下列家属:
一、被保险成员之配偶,以户籍登记為準。
二、被保险成员之子女,即指被保险成员户籍登记之子女、养子女或登记於同一户籍之继子女。
三、被保险成员之父母,即指被保险成员之生父母或养父母,以户籍登记為準。
本契约所称「团体」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购买保险而组织之下列之一团体:
一、有一定雇主之员工团体。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协会、职业工会、聯合团体、或聯盟所组成之团体。
三、债权、债务人团体。
四、依规定得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劳工保险、军人保险、农民健康保险或依劳动基準法、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参加退休金计画之团体。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组成之团体。
六、凡非属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资格之团体。
本契约所称「完全失能」,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