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葡萄种植保险条款(10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08-1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葡萄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葡萄(以下简称保险葡萄),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定植三年以上,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葡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种植葡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葡萄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