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肉牛养殖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8-0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肉牛):

(一)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 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肉牛畜龄在8 月龄以上(含);

(三)投保肉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肉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六)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肉牛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牛流行热、创伤性心包炎、真胃变位、烂甘薯中毒。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肉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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