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产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2018版)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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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调解或裁判,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依据法院调解或裁判, 被保险人无需承担的经济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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