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4]附19号--附加个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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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投保人只有在投保本公司主险的基础上,方可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保险标的为持有本合同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乘客所托运的个人行李内的物品。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上列明的乘客。

第四条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受被保险人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一方。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行李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托运凭证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本次运输工具并从承运人处领取到或应当领取到行李时止,因发生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时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 行李遭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行李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

3) 行李遭受雨淋;

4) 由于非包装不善原因的包装破裂所致的行李内物品的散失;

5) 行李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

6) 行李丢失。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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