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产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安全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7-2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从事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船舶所运输的货物,在保险责任起迄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毁损、灭失(以下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船舶触礁、搁浅、倾覆、沉没、失踪;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或船舶不论何种原因对他船施行拖带作业;

(二)船舶驾驶、轮机人员酒后作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作业;

(三)运输货物为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安诚财产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安全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8页).pdf

所需圈币:52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