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7-2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及与被保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设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时,因设计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以及被保险设计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的执业行为;

(二)被保险人未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工程设计;

(三)被保险设计人员不在被保险设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承接并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被保险设计人员非以被保险人名义承接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四)被保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被吊销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以及被保险设计人员被吊销、收回资质证书期间承接完成的工程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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