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D款)(2014版)(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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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简称“《保证合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1、 由商业银行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确定的中小微企业;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2、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担保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为被担保人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如由于被担保人于银行《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未能还款,或因被担保人违约致使借款提前到期后未能还款,导致被保险人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最终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所代为偿还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最终损失”是指被保险人向银行代偿的赔款减去被保险人采取包括处理反担保物等措施所追回的损失之后的剩余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在签订保险合同中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包括双方代表或雇员间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三)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处理反担保物等追偿义务的。

第六条 下列不可抗力原因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可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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