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20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07-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第五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包括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第六条 保险公司季度报告应当包括量化评估表,资产负债匹配结果的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部分:
(一) 公司信息;
(二) 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三) 基本情况;
(四) 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
(五) 资产负债管理与评估;
(六) 外部机构意见。
第一节 公司信息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年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