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淡水养殖(鱼)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7-1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淡水塘中养殖的经济鱼,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鱼”):

(一)《水域涂滩养殖许可证》、或养殖承包合同真实有效;

(二)养殖塘布局规范、环境安全,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三)养殖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

(四)本保险承保的经济鱼主要包括“四大家鱼”等普通鱼,其他塘养的淡水鱼,按经济鱼等值确定保险金额后也可以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下列淡水养殖产品、以及下列养殖方式养殖的淡水产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不属于淡水鱼的其他水产品;

(二)正处在危险状态的水产品;

(三)已经离塘的水产品;

(四)陆基式(工厂化)养殖。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损失的,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供电设施损坏断电,造成增氧机和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的。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发生溃塘、漫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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