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09] N96号--电梯责任保险条款(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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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及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或在《电梯准用证》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八)电梯进行试车、检修、改装;
(九)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
(十)电梯超载。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