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经纪公司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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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保险经纪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人员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录用条件,并与本公司签订了《保险经纪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的业务人员或工作人员。
第二章 嘉奖
第三条 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
(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
(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
(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对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的;
(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
(五)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
(六)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第四条 业务人员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公司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奖励;
(二)颁发奖状或奖牌;
(三)颁发奖金;
(四)提供培训或旅游机会;
(五)受邀参加年会表彰,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
(六)其他适当奖励。
第三章 罚则
第五条 业务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经经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查认定属实的,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罚款直至解除保险经纪合同等处分。
第六条 保险业务中代签名
在投保书、新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监管机构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却非客户本人签名的,业务人员有过失的,警告一次;业务人员代客户签名的,记过一次;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保险经纪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