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0]N4号--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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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释义见4.3),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津贴给付表》

实际住院日数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不超过免赔日数 无

超过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给付金额×(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每次最高给付日数

每日意外伤害住院给付金额、免赔日数及每次给付最高日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相应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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