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1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3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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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监管要求,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财产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第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未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由高级管理层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并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标准划分为基础能力评估标准与提升能力评估标准,内容包括基础与环境、控制与流程、模型与工具、绩效考核以及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五个部分。

第七条 本规则从两方面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制度健全性,即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制度是否科学、全面、合规;

(二)资产负债管理的遵循有效性,即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机制是否得到持续的、有效的实施。

第八条 各项资产负债管理要求的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的评估结果分为“完全符合”“大部分符合”“部分符合”和“不符合”四类。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自行或组织保监局定期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材料调阅、现场查验、问卷调查、质询谈话、穿行测试等方式,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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