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扩展费用保障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8-29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附加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凡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责任第三条约定范围内的事故时,除基本险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费用外,按照行业特点处理事故时发生的以下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

(一)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二)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三)发生事故后,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

(四)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

责任限额

第三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20 万元

2 人民币50 万元

3 人民币100 万元

4 人民币200 万元

赔偿处理

第四条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每一个伤亡旅游者的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人数,死亡、重伤的以2 名为限,轻伤的以1 名为限,其它的情况,可以另行考虑;每一个伤亡旅游者的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次数,最多2 次往返;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

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前往处理事故的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 名,依据伤者不同的伤情,或者多人受伤的情况下,需要不同科属的医生,以此确定医务人员人数;每次事故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次数,最多2 次往返;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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