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樱桃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7-14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樱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樱桃”):

(一)樱桃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种植的樱桃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

(三)生长正常、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樱桃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雹灾、暴雨、风灾、冻灾、倒春寒直接造成的保险樱桃的减产或绝产;

(二)桑白蚧、刺蛾、桃红颈天牛、苹果透翅蛾、金缘吉丁虫、金龟子、梨小食心虫、根癌病、樱桃叶斑病、细菌性穿孔病、流胶病和根颈腐烂病造成的保险樱桃的减产或绝产。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其家属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樱桃或改种其它作物;

(五)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六)育苗及移栽等违反技术要求;

(七)牲畜啃食、鸟啄、动力机械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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